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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区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5-02-25 10:32:49
机构概况
  单位名称:开封市龙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地址:开封市体育路16号院内
  联系电话:0371-22786120  
    电子邮箱:kfltwsj@126.com
  邮政编码:475000
  通信地址: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16号龙亭区卫计委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忠于(主持卫计委全面工作)
   卫计委副主任:王婷(兼任计生宣教中心主任,负责:计生宣教中心、综合三科、综合四科、家庭发展、妇幼健康服务、流动人口、药具、宣教技术服务、综合治理性别比、法制、信息化、计生协会等计生工作)
   卫计委副主任:张鹏(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办公室、财务、信访、普法、信息、招商引资、非税收入、档案等行政工作)
   爱卫办副主任:杨鹏(兼任监督审批科科长,负责:监督审批科、综合一科、综合二科、医改、医政、药政、红十字会、个体诊所、农村卫生、妇幼、建议提案办理等卫生业务工作,协助爱卫办主任做好爱卫办工作)
   卫计委主任科员:周慧君(负责爱卫办、巩卫办常务副主任、卫生监督所、人事科工作。)
   卫计委主任科员:卜红利(协助卫计委主任统筹安排工作。)
   卫计委主任科员:吴玉峰(负  责: 医疗扶贫、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内设机构
        卫计委办公室:张鹏 (22786120)
卫计委计生宣教中心(综合三科):王婷(22786272)
        卫计委监督审批科:杨鹏(22786816)
卫计委人事科:王利霞(22786122)
卫生监督所:张红(22786121)
        卫计委综合一科:晁彩云(22786329)
卫计委综合二科:吴佳(22786819)
卫计委综合四科:贾国庆(22786282)
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落实有关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并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监督及审批等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五)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制度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河南省药物增补目录;制定并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河南省药物增补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区妇幼保健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九)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制度和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措施。
  (十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推动并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法律法规授予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职责。
    (十五)编制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七)指导制定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八)承担全区保健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全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九)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及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须提交的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审批
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医
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5号)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须提交的材料:l、《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章第十五、十六、
十七、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5号)第三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须提交的材料:l、《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
       设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第五、七、十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须提交的材料: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近6个月2
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4、省
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孩生育证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5]5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申请条件: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鉴定程序:
  ①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病案等有关资料;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书后,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计生办调查核实后,填写《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与鉴定资料一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③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初审,将申请人及子女名单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本县鉴定初审结果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④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初审工作情况组织质量审查。初审工作达到质量要求的单位,方可申报市级鉴定;
  ⑤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政策依据:豫计生2016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二)
行政复议与诉讼:
  公民认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群众信访投诉程序:
  投诉举报人,通过来信、来电、网络提供所反映的问题的基本事实或材料证据,或到县、乡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反映,经受理投诉举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金标准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②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a、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b、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c、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d、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e、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④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平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
  ②经村委会审议,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③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计生部门。
  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后,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⑥县级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一次审核。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户籍
    1、具有本区户籍的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 。
    2、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区城镇居民,指原属于本区城镇户籍居民,现户口已迁往省外,但按照有关规定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生育行为及子女数量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1982年6月15日以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计未曾达到3个及以上(同时存活)、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 。凡曾经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2、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是指夫妻目前只有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二是指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目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3、夫妻未曾生育且未收养子女,以及单身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
    4、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5、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夫妻再婚后生育、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后子女合计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合法生育、收养子女后又离婚或丧偶的 ,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6、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7、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三)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龄
    年满60周岁,指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在当年的1月15日前申请奖励扶助。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的年度开始享受奖励扶助。
(四)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
   1、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指户口已迁往省外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区城镇居民,以及户口从外省(区、市)迁入本区的城镇居民,未在外省(区、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按时发给奖励扶助金等。
   对在省内按照当地规定已经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由当地负责做好政策衔接。
   2、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只能申请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不包括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本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之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扶助金。
(五)关于奖励扶助申请人
    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社保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扶助,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扶助。再婚夫妻中只有一方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申请奖励扶助。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扶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
    4、故意杀害、伤害子女构成犯罪或遗弃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5、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奖励扶助。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区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年满49周岁后由外省(区、市)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二)居(村)民委员会公示
    居(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见面核实情况。初审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再次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报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四)区级审核确认公布
    每年3月31日前,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然后将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批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印发至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张榜公布。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每年4月15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奖励扶助光荣证》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送达奖励扶助对象。
    政策依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3号)。
  (4)向社会公开奖励扶助有关电话
  奖励扶助政策咨询电话(0371-65723315〈省〉),奖励扶助信访电话(0371-65721009〈省〉),奖励扶助举报电话(0371-675722437〈省〉)。市、区设置相应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点击下载:龙亭区医疗机构信息一览表


龙亭区卫生计生委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事项
一、“网上审批”承诺。承诺龙亭区卫生计生委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凡申请人采用进行网上申请的,一律采用“网上审批”模式,实现“零跑腿”或“最多一次”领证。
二、放开社会资本举办个体诊所和门诊部承诺。全面放开社会资本举办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原则上不设数量和距离的限制。
三、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承诺。把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登记许可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的时限,由法定的30和45个工作日统一缩减为承诺的10个工作日以下(不含现场勘察和公示时间)。
四、提前介入服务承诺。对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凡属区卫生计生委业务内的,经当事人申请,我委均可提供便民服务,指派专业人员提前介入指导,提供全程咨询、跟踪服务。
以上承诺,坚决履行,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部门监督电话:0371—2278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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