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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02 09:09:38
豫政办〔2017〕15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加快推进我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工作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积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专业化导向,更好地提升群众保障水平。紧紧围绕人口老龄化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专注主业,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改革发展,激发创新活力,丰富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2.坚持市场化运作,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健全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养老保险业务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3.坚持法制化管理,更好地推动市场规范发展。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完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抓好风险防控,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在个人和家庭养老消费中的比重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企业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持续提升,同我省养老服务产业进一步融合发展,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支柱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发展各类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省老龄化现状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大力发展各类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丰富老年人养老方式。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各类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风险保障力度。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发展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争取我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拓展企业(职业)年金市场。支持具有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风险管理和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优势,积极参与我省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市场,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相衔接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专业服务,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和人群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养老保障体制改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洛阳、漯河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鼓励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为全省探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四)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投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的优势,按照依法合规、稳健安全的原则,积极引导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各类养老健康服务设施、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参与我省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为我省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五)探索创新“商业保险+养老机构”合作模式。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继续稳步扩大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覆盖面,综合运用保险费率浮动等多种手段,提高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和运营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保障需求,提供各类相适应的保险保障服务。
(六)积极推行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各类适老性强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为高龄低收入老人和困难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
(七)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吸引各类资本参股或参与发起设立我省人身保险法人机构及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支持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进驻我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省实际,向县域农村等老年人保险需求大的区域延伸服务机构,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做好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区域的保险服务工作。培育发展专业化、专属性养老保险中介机构。
(八)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健全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构建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大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提升保险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河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把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放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完善细化配套措施,促进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河南保监局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抓好跟踪督导,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二)强化政策扶持。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依法保障商业保险投资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落实国家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各级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对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支持各级财政出台针对性的补贴政策。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养老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大力宣传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加快构建由保险法规、市场监管、信用评价等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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